企业在进行工商登记时,符合什么条件才可以注册资本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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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企业在进行工商登记时,符合什么条件才可以注册资本为0?

企业在进行工商登记时,符合什么条件才可以零注册资本?
答案


营业执照办理流程:查询企业名称--客户提供材料--如果有特殊经营范围的需要有关部门批准盖章(卫防、消防、公安、治安、环保、科委等)--工商所初审--公安刻章--验资--提交工商局审批,打印营业执照--办企业代码--办税务登记证--通知领取营业执照及其他材料。
办理营业执照

【需要提供的资料】

1、到工商局领表

2、公司章程(打印一份,全体股东亲笔签字;有法人股东的加盖该法人单位公章)

3、《企业交存入资资金凭证》

4、《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他名称预先登记材料

5、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6、《指定(委托)书》

7、《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8、租房协议

9、打印的股东名录和董事、经理、监事成员名录各一份

【所需时间】

5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注册费:0.8‰

公告费:500元




·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申请办理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审批表)批准后,合同、章程签字之前,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名称登记。申请名称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组建单位盖章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申请表》(由工商管理机关制发)。


(二)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项目审批表或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三)投资各方所在国(地区)政府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及银行资信证明。


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应由以下部分构成:行政区划、字号(商号)、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名称核准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企业据此签订合同、章程、办理审批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开业登记


(一)应具备的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条件;


2、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3、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的从业人员;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5、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健全的财产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资产负债表。


(二)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表;


2、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


3、企业名称登记表;


4、名称申请表;


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6、合同、章程上报文件及审批机构批复文件;


7、合同及其附件;


8、授权委托书;


9、章程;


10、董事会名单及各方委派书;


11、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文件及审批机构批复(或项目审批表);


12、意向书(外商投资企业为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13、公安、消防、环保、卫生、城建等前置审批部门的意见;


14、中、外方合法开业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明);


15、中、外方出资(资信)证明;


16、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审查表)、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简历表;


17、办公、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18、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及办事机构开业登记


一、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开业登记


(一)应当具备的条件:


1、隶属企业必须注册资本全部到位,企业正常运转;


2、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4、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5、有经营活动所需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6、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7、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二)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登记表;


2、原审批机关批准的文件和原登记机关同意外出设立分支机构的核准函;


3、隶属企业董事会的决议;


4、隶属企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原需登记机关盖章有效);


5、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6、隶属企业注册资本到位的验资报告;


7、隶属企业上月的资产负债表;


8、合资(合作)公司合同复印件(独资公司为章程复印件);


9、场地使用证明(租房协议及产权证);


10、隶属企业拨给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拨款证明;


11、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二、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开业登记


(一)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固定的办事场所和负责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不得直接从事经营活动。


(二)应提交的材料,同分支机构。


·内资企业(公司制)营业执照办理


一、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三)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设立登记


(一)有限责任公司


1、应具备的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即由二十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需50万元人民币以上;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需50万元人民币以上;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需30万元人民币以上;科技开发咨询服务公司需10万元人民币以上;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2、应提交的文件: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6)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聘用的证明;


(7)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公司住所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二)有限责任公司


1、应具备的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4)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5)实行非独立核算。


2、应提交的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2)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4)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内资企业(非公司制)的开业登记


(一)企业法人


1、应具的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2)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核算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


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4)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5)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于少于八人;


(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业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产负债表;


(7)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


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专项规定执行;


(8)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2、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组织章程;


(4)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5)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不得少于八人;


(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产负债表;


(7)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专项规定执行;


(8)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2、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组织章程;


(4)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5)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6)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二)营业单位


1、应具备的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固定的场所和设施;


(3)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4)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5)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相适应的财务核算制度。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还应有联合签署的协议。





2、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登记申请书;


(2)经营资金数额的证明;


(3)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5)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私营企业的注册登记


一、私营企业的设立


(一)应具备的条件:


1、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开办私营企业:(1)农业村民;(2)城镇待人员;(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4)辞职、退职人员;(5)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


2、与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3、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4、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二)私营企业设立应提交的材料:


1、企业负责人签署的书面申请报告;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1)城镇待业人员,应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待业证明;(2)辞、退职


人员,应持有原单位批准的辞、退职证明;(3)离、退休人员应持有离退休证;(4)停薪留职


人员,应持有原单位批准的停薪留职;(5)下岗职工,应持有劳动部门的下岗证;(6)农村村


民,应持有当地乡(镇)证明;(7)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上人员均须提交身份证


复印件,在杭直接从事经营活动(年龄在18周岁至50周岁的申请人须提交当地计生部门出具


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3、名称呈报表;


4、设立登记申请书;


5、出资权属证明;


6、合伙企业申请登记时,应提供合伙人的书面协议。合伙协议的内容应当载明《合伙企业


法》等13条规定的事项。


7、生产经营场地证明(经营场地如属租用房的租借时间要求一年以上);


(1)利用自用私房(非住宅)应递交房产产权证明和产权人给企业使用的证明;


(2)利用自用公房应递交房管部门的住改非证明;


(3)租用经营房的应递交房屋租凭协议及出租方产权证明;


8、经营范围须前置审批的项目,必须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证件。


·个体工商户的申请登记


一、应具备的条件:


1、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


体工商业经营;


2、申请人必须具备与经营项目相应的资金、经营场地、经营能力及业务技术。


二、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城镇待业青年和其他无业人员,应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待业证明;


2、退、离休人员应持退、离休证,提前退休凭单位退休证明;


3、辞退职(包括留职停薪)人员,应持有原单位批准的证明;


4、下岗职工,应持有劳动部门的下岗证;


5、农村村民,应持有当地乡(村)证明。上述人员登记时须持身份证,外地来杭人员还须持


有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暂住证,证生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18周岁以上,50周


岁以下)。


(三)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表;


(四)经营场地证明:


1、利用自有私房(非住宅)应递交房产产权证明,产权人把此房作为经营用房的证明;


2、利用自用公房应递交房管部门的住改非证明;


3、经营场地租用的,应递交房屋租凭协议和房屋产权证明;


4、经营场地在路边弄口,应递交交通、市容或城建部门的占用道路许可证或批准件;


(五)申请从事国家有关专项规定的行业或品种的生产经营,应提交许可证或有关部门的审批


文件;


(六)聘用从业人员的,应提交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


(七)登记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注:


以下企业在杭州市工商局注册大厅办理注册登记:


(一)一般企业法人及营业单位(即全民、集体、联营企业)


1、市属及市属以上企业法人及营业单位;


2、市属及市属以上法人控股的联营企业;


3、外地法人来杭举办的企业法人及营业单位。


(二)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1、股东中有市局及市局以上登记机关注同的企业法人参与投资的;


2、股东中有外地法人和参与投资的;


3、股东中有市属及市属以上其他法人投资的;


4、全部由外地自然人投资或有外地自然人参与投资且注册资本在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上


的;


5、外地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公司来杭开设的分公司;


6、市局注册的所有有限公司开设的公司。


(三)股份合作制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1、全部由自然人出资组建的股分合作制企业,若自然人中至少有一个以上外地户口的,由


市局受理登记;


2、有多种股份构成的股分合作制企业,依据国家股、法人股、职工集体股的归属(录属)情


况,参照有限公司的登记分工,分别由市局或各分局受理登记。设在各分局负责监督管理的


市场内的以上企业在各分局登记。


(四)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1、杭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或呈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承包市属


及市属以下企业的经营管理、各种工程的外国企业;


2、外地外商投资企业进杭设立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


除上述企业和在省工商局注册登记的全国性公司在杭的分公司、由浙江省属以上法人投资控股的公司及其他省属企业外,其余企业均在经营所在地的分局办理注册登记。

办理营业执照

在国内注册民营的有限责任公司,最低要求10万元RMB注册资金,如果注册合资或外商独资企业则最低需要15万美金的注册资金。



市场上有很多专业做企业登记注册代理的是事务所,他们一般都能快速地帮您把企业注册下来(5-7个工作日)。但这些服务单位也良莠不齐,有些需要大家特别留意的地方。



这里例举一个企业登记注册代理事务所注册一个10万元注册资金的公司所需要的各方面费用:1、取照费:490元 (含工本费、公告费)2、全套公章:300元3、验资:500元(按注册资本千分之二收费,但低于500元的按500元收费)4、代码证:203元5、地税: 80元6、印花税 150元7、税务代理:500元8、工商代理:800元以上费用合计也就3000元左右,其中的代码证费用有的还能省去,以上的费用包含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一般也就是这个价格了,您在注册登记公司的时候一定要逐项问清各项费用,因为有些服务单位会利用您对工商、税务知识给您设一些小陷阱,比如他开始给您一个很低的服务价格,并保证7天之内给您拿到营业执照。但是您要知道,一个企业注册的过程中拿到营业执照只是工商这部分的登记注册完成了,实际还有税务登记的工作,但往往您知道这点的时候已经开始接受他们的服务了,这时候您谈服务价格就处在不利的情况下。而我上面列出的各项就是已经把他们所有工作都包括了,费用也就是这样。



其他还有要注意的是,注册资金不足30万的有限责任公司是不能开国税发票的,也就是没有销售的经营权,只能做开发、咨询等服务类经营。



如果您准备的注册资金不足30万元,但又需要做销售的话也有办法可以解决。就是不注册有限责任公司,而是注册一个叫“XX中心”的企业,这种“中心”企业性质类似于研究所,注册这种企业只需要最低3万元注册资金,而且开发、销售都可以做。注册这种“中心”企业大约要花费2000元。



还有何注册资金有关的问题就是增值税发票,要办理增值税发票要求最低注册资金30万(北京海淀区规定),但注意30万注册资金的公司不能做生产性质的经营,如果要生产的话最低要注册50万的公司。同样,如果您注册“中心”型的企业也没有这个限制。



另外还要注意要登记有增值税发票的公司需要有公司自己(或租赁)的仓库,这是硬性规定。



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作如下规定:



一、开业注册登记费标准



(一)企业法人(包括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下同)开业注册登记收费,注册资金总额在一千万元以下(含一千万元)的,按注册资金总额的1‰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千万元(不含一千万元)的,超过的部分按0.5‰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亿元(不含一亿元)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开业登记收费最低款额为五十元。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包括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下同),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开业注册登记费为三百元。



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为一百元。



筹建企业注册登记费为五十元。



(二)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港澳台企业和华侨、港澳以同胞举办的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下同)开业注册登记收费,注册资本总额在一千万元以下(含一千万元)的,按注册资本总额的1‰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一千万元(不含一千万元)的,超过的部分按0.5‰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一亿元(不含一亿元)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开业注册登记费最低款额为五十元。



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开业注册登记费为三百元。



来华承包工程的外国(地区)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以承包合同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外国(地区)企业来华承包经营管理的,注册登记费按管理年限累计的管理费的5‰收取。



来华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公司注册登记费:属勘探、开发期的,收取二千元;进入生产期的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的登记费标准执行。



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承包商,以合同承包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外国银行在我国设立分行,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三)外国(地区)企业在华立常驻代表机构注册登记费为六百元,延期注册登记费为三百元。



(四)外国(地区)企业在华申请其名称注册登记,收费一千元。外商投资企业预先申请其中称注册登记,收取一百元。



二、变更登记费标准



(一)企业法人及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的变更登记,收取一百元。



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的变更登记,收取二十元。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公司合作开发、承包工程、承包经营管理及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含代表和雇员变更),收取一百元。



(三)企业法人和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增加的部分与企业原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之和未超过一千万元的,增加部分按 1‰收取注册登记费;超过一千万元的,其超过的部分按0.5‰收取注册登记费;超过一亿元的,其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注册登记费。已收取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注册登记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



三、年度检验费标准



企业(包括合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公司年度检验每户收取五十元(试行)。本年度内已办理了变更登记,并收取了变更登记费用,不再收年度检验费。



四、补(换)证、照及领取照副本收费标准



企业因正、照遗失、损坏等原因,需重新补(换)证、照的,每份收取五十元。



企业需要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份收取工本费十元。



五、有关登记费收取的要求



外国(地区)企业在华申请名称登记,设立常驻代表机构,从事承包工程,承包经营管理,合作开发海洋石油,外国银行在华设立分行以及设立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在办理登记时,应收取人民币特种存款支票或外汇况换券,也可以收取人民币旅行支票。



六、企业法人登记费收入的使用范围



企业法人登记费在开支上称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业务费”,主要用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业务的开支。包括:



1.证、照、表、册的印刷、订制费。包括筹建许可证、营业执照、登记注册书(表)、年检报告书、档案袋等印刷、订制费开支。



2.专业设备购置费。包括购置专用档案文件柜、印刷器具和计算机等项开支。



3.专业资料费。包括印发政策法规文件汇编、宣传资料、统计资料、简报、通知等项开支。



4.其他费用。包括专业性会议费、调研费、监督检查费、邮电费以及根据需要聘请临时工作人员的费用等项开支。



七、登记费管理原则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向企业法人收取的登记费属于国家预算的“规费收入”,一律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管理。企业法人登记费实行“以收抵支,结余上缴财政”的管理办法,为简化结算手续,企业法人登记费也可以实行固定比例或定额上缴财政的管理办法,具体上缴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与工商管理部门商定。



企业法人登记费一律一次收齐。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登记费的管理,按照规定积极组织收入,专款专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将上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部分编入预算。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年度收支预、决算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为了平衡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之间的登记费收入,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对登记费进行统一管理。



八、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年度检验等项收费上缴比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业法人登记费比例为 20%,外商投资企业等的登记费比例为40%(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业登记费暂不上缴)。



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逐级上缴的企业登记费比例,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同级财政部门拟定,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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