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专户理财进入实质操作 交银施罗德摘首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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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专户理财入市操作为期不远。

记者从有关渠道获悉,《特定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已于昨日正式下发,标志着基金专户理财业务将正式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单也在第一时间浮出了水面。

《指引》共分为总则、资产管理合同封面和目录、资产管理合同正文和附则四个章节,对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界定。同时,对于委托财产的保管与处分、移交、追加和提取,以及委托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做出了严格要求。

对照《指引》规定,业内人士评价说,这意味着基金专户理财业务实际操作已没有制度障碍。

《指引》明确要求,除保本产品外,资产管理人承诺不保证委托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为了保证专户理财资金的相对稳定,《指引》对于委托资产的提取做出了严格规定:在合同存续期内,当委托财产高于5000万元人民币时,资产委托人可以提取部分委托财产,但提取后的委托财产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当委托财产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时,资产委托人不得提前提取,但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合同。

关于管理费率的收取标准,《指引》设定了相应的底线,即委托财产的管理费率不得低于同类型或相似类型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

而对于资产管理人业绩报酬的提取,《指引》则予以了“封顶”。按照规定,资产管理人可以与资产委托人约定,根据委托财产的管理情况提取适当的业绩报酬。提取比例不得高于所管理资产在该期间净收益的20%。

对于托管费率的标准,《指引》规定,不得低于同类型或相似类型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费率的60%。

为了体现长期投资理念,《指引》要求,资产管理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得少于1年。

据了解,在《指引》发布后的第一时间,交银施罗德作为资产管理人与上海某知名民营企业在3月25日晚上草签了资产管理合同,资产委托金额近亿元。而这也成为基金专户理财业务的第一单。

据透露,这家民营企业的资金之前就已经在账上,等待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上海证券报 商文)

专户理财第一单浮出 交银手握近亿资金入市

中国证监会昨天下发36号文,“宣告”基金专户已可正式运作。当日,交银施罗德已“抢”下国内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单。资产委托金额近亿元。客户资金之前已经在账上等待。

昨日,在专户理财投资细则出台当晚,交银施罗德“抢”下国内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单。IC资料

基金业苦等已久的专户理财投资细则终于出台。早报记者昨日获悉,中国证监会昨天下发36号文,“宣告”基金专户已可正式运作。当日,交银施罗德已“抢”下国内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单。

昨天,证监会向基金公司发布《特定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下称《指引》)的通知。早报记者拿到的《指引》显示,该通知对基金专户理财的资产管理委托、投资、运作等细节作出规范。

该文下发后,基金公司的专户理财业务将可正式开展。

“我们的理解,应该不再会出其他细则了,这个文下发后,专户理财就可以根据相关指引展开了,具体投资需要等资金委托到账。”一位基金专户基金经理昨天告诉早报记者。

按照《指引》,资产委托人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及所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资产管理人在签订本合同前,需要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揭示相关风险,了解资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充分评估。

与公募基金同样,监管部门特别要求,除保本产品外,专户不能保证委托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根据《指引》,资产委托人需要及时、全面、准确地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此外,资产委托人须按合同的规定,缴纳资产管理业务的管理费、托管费及业绩报酬,并承担因委托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财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这也意味着,目前私募市场最常见的“赖账”行为,在公募基金的“私募”业务中,得到了法规保证。

与此同时,基金公司被要求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委托财产。此外,基金公司还被要求保证所管理的委托财产与旗下基金财产、其他委托财产和资产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未经资产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委托财产。

《指引》称,初始委托财产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在委托财产相关账户开立完毕后,资产委托人应及时将初始委托财产足额划拨至托管账户,并指示资产托管人于委托财产托管账户收到初始委托财产的当日,向资产委托人及资产管理人发送《委托财产起始运作通知书》,经资产委托人及资产管理人双方确认签收后的下一工作日作为委托财产运作起始日。

资产委托人有权以书面通知或指令的形式追加委托财产。在合同存续期内,当委托财产高于5000万元人民币时,资产委托人可以提取部分委托财产,但提取后的委托财产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当委托财产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时,资产委托人不得提前提取,但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合同。

《指引》还指出,投资者不能自己随意选择基金经理,而是由资产管理人负责指定,且其投资经理与资产管理人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不得相互兼任。

合同必须列明,委托财产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不得低于同类型或相似类型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的60%。

目前,国内股票型基金的管理费率通常为1.5%,以60%计算,则基金“私募”管理费率不能低于0.9%。

资产管理人可以与资产委托人约定,根据委托财产的管理情况提取适当的业绩报酬。在一个委托投资期间内,业绩报酬的提取比例不得高于所管理资产在该期间净收益的20%。

据悉,基金公司向委托人进行证券投资明细的报告频率,原则上不得低于1个月。

证监会《特定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昨天一发布,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单业务旋即产生。3月25日晚,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已与上海某知名民营企业草签了资产管理合同,资产委托金额近亿元。客户资金之前已经在账上等待。

据交银施罗德介绍,交银施罗德为开展专户理财业务做了充分的准备,不仅建立了业务组织结构,组建了专门业务团队,建立了业务规则、流程和制度,也特地升级相关信息技术系统,确保公司能够顺利开展专户理财业务。

目前,国内获得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基金公司数已超过20家,占有资格申请此业务公司数(38家)的六成,占所有基金公司家数(60家)的近四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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