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黑客网管窃密的内幕交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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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宋一欣律师
9月17日,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某证券公司网管梁某利用职务之便,使用木马程序非法嵌入并入侵证券交易所数据库与其供职的证券公司内部研究报告资料库,窃取上市公司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告信息与证券公司内部研究报告,并将这些内幕消息内容泄露给职业炒股人蔡某与境外网站以牟利的案件。检察院以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与内幕交易罪对两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过去有很多黑客利用职务之便或技术优势进行的电脑犯罪,比较多地体现在入侵他人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系统,非法为他人买卖股票、盗取资金,或将这些股票与自己对倒以牟利,但像梁某与蔡某的做法却并不多见,而且具有相当大的隐蔽性,这反映了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的新特点,应当引起监管部门与司法部门的高度重视。
法律依据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内幕交易行为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证券法》第74条对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作了归纳,其中“(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因而,梁某与蔡某是在《证券法》认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规制的范围之内的。
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供求关系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法》第67条、第75条认定内幕信息的标准有二,一是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二是尚未公开的信息。非公开性是构成内幕信息的基本条件。梁某与蔡某所窃取、所泄漏、所使用的上市公司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告信息与证券公司内部研究报告,应当在《证券法》认定的内幕信息范围内。
根据《刑法》第180条有关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因此,梁某与蔡某将依法受到刑事制裁。
思考与建议
上述这起案件是一起比较罕见的内幕交易案件,但在牛市与信息化发达的证券市场中发生也是必然的。如果证券公司防范与规制不严格,同类案件或许还有或还会发生。从世界范围看,由于查处内幕交易案在打击证券市场犯罪案件中是一个难点,其中的取证和认定要求比较高,故相应披露出的、受到法律制裁的内幕交易行为与案件比较少,在国内证券市场也是如此。根据笔者的收集,从1993年以来,被中国证监会查处并受到处罚,或由相关人民法院认定有罪并予以制裁的内幕交易罪,只有13起,与牛市环境下普通人对内幕交易行为的感觉有相当的距离。同时,由于没有相应的民事赔偿手段,内幕交易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成本低,而产生的收益却是违法成本的数倍、数十倍。因此,从重、从速打击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犯罪行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当前市场的迫切要求。
因此,为以儆效尤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包括该案在内的相关内幕交易案件制裁的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公之于众。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放开内幕交易、操纵股价案件的民事赔偿,凡是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相关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同时,相关的证券公司应当加强防范,强化权限管理与制衡手段,打击电脑犯罪。应该说,任何黑客的电脑犯罪、入侵相关数据库与系统后肯定会留下相应的痕迹,只要加强管理与核查,违法犯罪分子是能够得到相应制裁的。
9月17日,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某证券公司网管梁某利用职务之便,使用木马程序非法嵌入并入侵证券交易所数据库与其供职的证券公司内部研究报告资料库,窃取上市公司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告信息与证券公司内部研究报告,并将这些内幕消息内容泄露给职业炒股人蔡某与境外网站以牟利的案件。检察院以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与内幕交易罪对两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过去有很多黑客利用职务之便或技术优势进行的电脑犯罪,比较多地体现在入侵他人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系统,非法为他人买卖股票、盗取资金,或将这些股票与自己对倒以牟利,但像梁某与蔡某的做法却并不多见,而且具有相当大的隐蔽性,这反映了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的新特点,应当引起监管部门与司法部门的高度重视。
法律依据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内幕交易行为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证券法》第74条对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作了归纳,其中“(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因而,梁某与蔡某是在《证券法》认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规制的范围之内的。
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供求关系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法》第67条、第75条认定内幕信息的标准有二,一是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二是尚未公开的信息。非公开性是构成内幕信息的基本条件。梁某与蔡某所窃取、所泄漏、所使用的上市公司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告信息与证券公司内部研究报告,应当在《证券法》认定的内幕信息范围内。
根据《刑法》第180条有关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因此,梁某与蔡某将依法受到刑事制裁。
思考与建议
上述这起案件是一起比较罕见的内幕交易案件,但在牛市与信息化发达的证券市场中发生也是必然的。如果证券公司防范与规制不严格,同类案件或许还有或还会发生。从世界范围看,由于查处内幕交易案在打击证券市场犯罪案件中是一个难点,其中的取证和认定要求比较高,故相应披露出的、受到法律制裁的内幕交易行为与案件比较少,在国内证券市场也是如此。根据笔者的收集,从1993年以来,被中国证监会查处并受到处罚,或由相关人民法院认定有罪并予以制裁的内幕交易罪,只有13起,与牛市环境下普通人对内幕交易行为的感觉有相当的距离。同时,由于没有相应的民事赔偿手段,内幕交易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成本低,而产生的收益却是违法成本的数倍、数十倍。因此,从重、从速打击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犯罪行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当前市场的迫切要求。
因此,为以儆效尤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包括该案在内的相关内幕交易案件制裁的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公之于众。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放开内幕交易、操纵股价案件的民事赔偿,凡是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相关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同时,相关的证券公司应当加强防范,强化权限管理与制衡手段,打击电脑犯罪。应该说,任何黑客的电脑犯罪、入侵相关数据库与系统后肯定会留下相应的痕迹,只要加强管理与核查,违法犯罪分子是能够得到相应制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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