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价异动 东北高速涉嫌内幕交易?

  2008-12-30 13:09   栗新宏   证券市场周刊
12月30日,东北高速公告,历时三年的公司诉中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丢失存款案,经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东北高速胜诉,丢失的2.93亿元及利息将在十日内赔付到帐。而在12月29日,东北高速股价异动:开盘15分钟后,股价迅速被封至涨停,再没被打开过。而当日,上证综指及两市高速公路类上市公司股价多处于跌势。显然,东北高速涨停与上述公告有密切联系,这是否涉嫌“内幕交易”呢?

    该案最早可追溯至三前年。2005年1月4日,东北高速发现其中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两个账户存款仅余7.31万元,此前《银行询证函》显示,两账户共有存款余额2.93亿元。事后证实,丢失款是由该行行长高山转移至加拿大,案发后,高山等人也潜逃加拿大。据本刊了解,高山等人目前正接受遣返前的聆讯。

案发后,东北高速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请求河松街支行归还失款项及相应利息。今年3月17日,北京市高院做出一审判决,中行全额赔偿东北高速2.93亿存款及利息。但中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不服判决,于3月28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时至今日,该案已经审理三年。在此期间,东北高速并没有对此2.93亿元计提坏帐准备,该笔资金也一直计为东北高速的货币资金。但2005年至2007年历次财务报告中,东北高速都提示风险:“该案件正在审理当中,款项能否如数收回存在不确定性。”

虽然失款被追回实属好事一桩,但是东北高速股价表现却反映其存在内幕交易之嫌:12月29股价走势说明存在大量“先知先觉”资金在消息公布前一天买入。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该条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无论适用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无论是一审程序、二审程序还是再审程序审理案件,也无论是公开或不公开审理,都应当面对双(各)方当事人宣告判决,判决也只有公开宣告,才能生效。据公告,判决书为最高人民法院编号为(2008)民二终字第94 号的民事判决书。

据本刊了解,判决书签署日期是12月22日。12月26日下午收盘后,最高人民法院通知东北高速委托律师签收,12月29日上午,委托律师以传真的形式送达上市公司。12月30日,东北高速对此事件进行公告。

按上述法律及交易所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原本在12月22日,判决当日,高院就将判决结果通知东北高速,而东北高速也应该马上向交易所申请停牌;12月26日,代理律师签收判决书后第一时间也应该通知上市公司,在下个交易日,即12月29日东北高速也应该向交易所申请停牌公告,但代理律师向上市公司送达判决书又担误了一天。回顾整个过程,从法院判决到上市公司公告竟然有一周的时间,而这期间有足够的时间供“先知先觉”者利用内幕消息进行交易。

根据上述过程,虽然东北高速12月29日收到判决书,12月30日公告无可厚非,但在公告前,已有多人知晓该判决结果,比如双方辩护律师、中行及东北高速部分人士。那么究竟是谁将该结果泄露给“先知先觉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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